在之前的危防小姐姐課堂講解了鋰電池類貨物常見的分類和應用場景,相信大家對鋰電池類的貨物已經有一定的了解。這一期,我們將為大家講解相關的規定,要特別注意《國際危規》(2020版)中出現的變化哦~
看完了視頻,小編梳理了《國際危規》中涉及鋰電池類貨物的規定,一起來學習下吧~
注意:為了方便區分,在本文中《國際危規》(2020版)中修訂的內容都標記為藍色,新增的內容都標記為紅色。
一、《國際危規》條目及對應的常見貨物
二、《國際危規》第2.9.4
該章節規定了鋰電池(組)能夠進行水路運輸的先決條件。換言之,不滿足第2.9.4的規定,不能交付水路運輸。主要有:
(一)須通過UN38.3試驗,并提供試驗報告/簡介。
某公司在申報時提交的UN38.3報告
(二)每一電池(組)裝有安全排氣裝置或在設計上能防止在運輸中發生普通事故的條件下受力破裂。
(三)每一電池(組)裝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裝置。
(四)每個包含多個并聯電池或電池系列的電池組,都裝有防止反向電流造成危險所需的有效裝置(例如二極管、保險絲等)。
(五)電池(組)的制造必須有高質量管理方案,并在有關當局說要時能提供方案副本。
三、特殊規定
這里主要簡單概括鋰電池(組)相關的特殊規定。
特殊規定里面的內容非常多,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可以下載整理好的word文檔參考使用(特殊規定.docx)。注意:要以Zui終出版物為準哦。
SP188
鋰電池(組)在滿足本條所列的內容后可以不適用IMDG其他規定。
SP230
本條規定要進行水路運輸,必須先符合《國際危規》第2.9.4的要求。
SP310 【《國際危規》(2020版)修訂】
本條規定主要規定了使用特定包裝導則進行包裝時,不需要滿足UN38.3試驗要求的幾種情形。明確了損壞或有缺陷的電池(組)或設備中的電池(組)須按照SP376的要求進行運輸。
SP348
本條規定對電池的外觀須進行標記瓦特-小時比率(Wh)的要求。如下圖:
本條規定明確了純鋰電驅動的汽車使用UN3171,明確了鋰電儲能裝置使用UN3536。
SP376【《國際危規》(2020版)修訂】
本條明確了損壞或有缺陷的鋰電池(組)的定義。規定了損壞或有缺陷的、不滿足《試驗和標準手冊》中適用的類型測試標準的鋰電池(組)需要滿足的要求。包括:包裝導則、包件標記、運輸單證等。
SP377【《國際危規》(2020版)修訂】
本條是對以處置和回收為目的的鋰電池(組)需要滿足的要求,包括:包裝導則、包件標記、運輸單證等。
SP384
本條是對所使用標志的要求。
SP387
對設計為內部充電的鋰電池(組)的條目使用的規定和按照SP188運輸時其鋰金屬含量或鋰離子含量的要求。
SP388【《國際危規》(2020版)修訂】
該特殊規定主要是對如何適用對應條目的規定,大家了解即可。這次修訂主要是增加了對UN3536條目的描述。SP961、SP962、SP971都是對于鋰電池車輛的規定,不再贅述。
SP389
本條是對安裝在貨物運輸組件中的鋰電池(組)的要求,這類貨物,沒有包件標志標記的要求,但是在組件外部,需在兩個對立面張貼標牌。如下圖:
SP390【《國際危規》(2020版)新增】
本條是《國際危規》(2020版)中針對UN3091、UN3481兩個條目新增的規定。針對鋰電池(組)和安裝在設備中的鋰電池(組)包裝在同一個包件中時,包件標志和運輸單證的要求。需要特別注意。
四、鋰電池專用標記
《國際危規》(2020版)對鋰電池專用標記做了修改,尺寸發生變化。
包件標記Zui小尺寸由之前的“120mm寬×110mm高”變更為“100mm寬×100mm高”。特殊包件的標記由之前的“105mm寬×74mm高”變更為“100mm寬×70mm高”。
五、包裝導則
《國際危規》(2020版)有關鋰電池的包裝導則, 對P903進行了修訂,增加了鋰電池(組)和安裝在設備中的鋰電池(組)包裝在同一個包件中時的包裝要求。如下:
(一)包裝將電池和電池組完全包裹,然后再與設備一起放在符合本包裝導則第(1)段要求的包裝中。
(二)符合本包裝導則第(1)段要求的包裝,然后與設備一起放在一個由適當材料制成的堅固的外包裝中,并具有與包裝容量和預期用途相適應的足夠強度和設計。外包裝的構造須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意外操作,而且不需要滿足 4.1.1.3 的要求。在外包裝中的設備,應固定以防止移動。
危防小姐姐溫馨提醒
2022年6月1日,《國際危規》(2020版)已強制生效。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需要注意幾個方面:
1、
當某貨物中既有裝在設備里的鋰電池又同時配備了該設備可用的鋰電池,那么該貨物的包件的標識和運輸單證需要按SP390的要求進行調整。
下圖是較為典型的鋰電池和裝有鋰電池的設備包裝在一起的貨物。
2、
盡快配備并使用新的鋰電池標記。雖然標記的尺寸變化不大,但不應心存僥幸,更不要卡時間節點再使用新的標記,一旦出現貨物或船舶滯港,面對有關當局的檢查會非常被動。
3、
外貿航線中,個別航運公司已強制要求使用冷藏柜裝運鋰電池貨物。
4、
當下正值新冠疫情期間,不能抱有僥幸心理去瞞報、謊報,務必落實包裝和積載隔離的相關安全要求。一旦在運輸過程中引發事故的話,除了可能承受更嚴重的經濟壓力,還極有可能面臨有關當局的嚴厲處理。
資料來源丨監管二處、南沙海事處
審核丨李俊揚
圖文編輯丨葉峰瑜、曲坤
編審丨宋騰飛、袁博忠
危防小姐姐丨王旗
視頻拍攝制作丨陳凌豪
以上內容轉自“廣州海事”微信公眾號,原標題《危防小姐姐課堂丨詳解鋰電池類貨物水路運輸》
鋰電池及其相關產品出口,需要根據口岸的要求做相關的檢測報告,以鑒別產品是否屬于危險貨物是否需要辦理危包證。
我們合作的檢測中心能做電池的檢測,出具鋰電池UN38.3報告,UN38.3概要,鉛酸電池“危包三項”報告,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海運、空運、陸運),編寫或者審核MSDS,審核危險公示標簽等,有需求的企業可以聯系我們。
聯系人:鄒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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