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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UN3480和UN3481及檢驗檢測機構
發布時間: 2023-05-05 22:23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
鋰電池因其體積小、重量低的特點,深受廣大消費者的喜愛。大到電動車、小到手機手表都少不了它。但因為鋰電池具有易燃特性,屬于危險貨物,在貨物運輸時需要特別留意。我們了解一下海關對出口鋰電池的監管要求。
《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根據危險特性和監管要求為各種危險貨物分配了不同的聯合國編號(UN編號),鋰電池根據不同情況分為3大類5個UN編號:
1.單獨運輸的鋰電池
可分為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分別對應聯合國編號UN3090和UN3480。
2.裝在設備中的鋰電池
同樣根據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分別對應聯合國編號UN3091和UN3481。
3.鋰電池驅動的車輛或自推進裝置
比如常見的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平衡車、電動輪椅等,對應聯合國編號UN3171。
不同鋰電池根據對應的聯合國編號適用不同的危險貨物監管條件。
上述、二類鋰電池(即UN編號為3480、3481、3090、3091的鋰電池)在交付運輸前需通過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Ⅲ部份38.3要求的系列測試。
UN38.3測試內容包括: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試驗、振動試驗、沖擊試驗、55℃外短路、撞擊試驗/擠壓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等,以確保鋰電池運輸安全。
鋰電池出口監管要求
規章要求
根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ICAO-TI)等貨運規章制度,鋰電池屬于第9類危險貨物。
除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情況外,鋰電池在運輸過程中,應采用符合規章要求的危險貨物包裝。
我國法律法規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相關規定:
鋰電池包裝生產企業需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檢驗合格后海關出具《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鋰電池企業在出口前,需向能夠提供《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的包裝生產企業采購相應的危險貨物包裝。鋰電池包裝完成后,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鑒定合格后海關出具《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就是俗稱的“危包證”。有“危包證”的出口鋰電池包裝,就是符合海關監管和規章要求的危險貨物包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十七條 :
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出口鋰電池有哪些常見違規情況?
海關查驗要點
鋰電池在出口口岸,由口岸海關對屬地海關簽發的“危包證”進行驗核,主要驗核出口鋰電池“危包證”信息是否與實貨相符,包括包裝類型、UN標記、鋰電池標記、實際出口數量等。
常見違規情況
從常見違規情況看,主要問題為:在不滿足豁免條件的情況下,未按要求申請“危包證”,在口岸查驗環節無法提供相應“危包證”。此外,還有部分鋰電池外包裝上的鋰電池標記被遮蓋,或未按要求標示。
所有鋰電池都需要“危包證”嗎?
部分鋰電池能豁免“危包證”
根據規章要求,有部分出口鋰電池能豁免“危包證”要求,主要分為兩大類:
1.屬于UN3171的鋰電池
即在電動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中的鋰電池,可免于危險貨物包裝要求。
2.電池額定容量或鋰含量小于某一特定值的鋰電池
具體來說,對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1克,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組,合計鋰含量不超過2克。
對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的比率不超過20W·h,對于鋰離子電池組,瓦特-小時的比率不超過100W·h。
上述電池在滿足《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特殊規定188條中相應條款的基礎上,可免于危險貨物包裝要求。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此種豁免情況僅豁免“危包證”,但鋰電池外包裝仍需標明瓦特-小時比率,并標有合適的鋰電池標記
注:以上內容源自深圳海關12360僅供參考
供稿單位:商品檢驗處 法規處
我們總部實驗室可以出具鋰電池UN38.3測試報告、概要、MSDS、海運報告、陸運報告、空運報告、鉛酸電池危包三項檢測報告及運輸報告。有電池出口的企業可以與我們聯系了解相關的檢驗要求。
聯系人:鄒工
《進出口危險貨物檢驗規程 鋰電池移動電源》(SN/T 5370-2022)包裝要求
根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將本標準中定義的移動電源劃到9類危險品中,聯合國編號3480(鋰離子電池組)。移動電源的運輸包裝的相關要求應符合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和SN/T 4548中關于UN3480的包裝檢驗規定。
如果進行空運運輸,包裝還需遵守民用組織(ICAO)《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細則》、運輸協會 (IATA)《危險品規則》等規章的要求。
另外,每個包裝件以任何方向進行1.2m跌落試驗時都能夠不使其所裝的電池組受損,不造成內裝物移動,以致電池組與電池組相互接觸,并且沒有內裝物釋出。包裝件總重不超過30kg。
鋰電池的188條款以及危包證與虛擬危包證
188 交付運輸的電池和電池組,如滿足下列要求,即不受本規章其他規定限制:
(a) 對于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 1 克,對于鋰離子電池,瓦特-小 時的額定值不超過 20Wh;
(b) 對于鋰金屬電池組或鋰合金電池組,合計鋰含量不超過 2 克;對于鋰離子電池 組,瓦特-小時的額定值不超過 100Wh。
受本規定限制的鋰離子電池組,須在外殼上標明瓦特-小時的額定值,2009 年 1 月 1 日前制造的鋰離子電池組除外;
(c) 每個電池或電池組均符合 2.9.4(a)、(e)、(f)(如適用)和(g)的規定;
(d) 電池和電池組,除安裝在設備上之外,應使用內包裝予以包裝,將電池和電池組完全包裹。應保護電池和電池組防止發生短路。這包括防止在同一包裝內與導電 材料接觸,導致發生短路。內包裝應放在符合 4.1.1.1、4.1.1.2 和 4.1.1.5 規定的堅 實外包裝內;
(e) 安裝在設備上的電池和電池組,應防止受到損害和發生短路,設備應配備防止 發生意外啟動的有效裝置。本項要求不適用于特意在運輸過程中工作的裝置(無 線電射頻識別發射器、手表、感應器等),且不會引起有危險的熱生成。當電池組 安裝在設備上時,設備應用堅實的外包裝予以包裝,包裝的制造應采用足夠強度的適當材料,設計也與包裝的容量和用途相符,除非安裝電池組的設備對之已有 相當的保護;
(f) 每個包裝件都應按 5.2.1.9 所示,做上相應的鋰電池組標記;注:按照民航組織《危險品安全運輸技術細則》第 4 部分第 11 章第 IB 節包裝指南 965 或 968 規定包裝的含有鋰電池組的包裝件,如有 5.2.1.9 (鋰 電池組標記)所示標記和 5.2.2.2.2 式樣 9A 所示標簽,應被視為符合本特殊規 定。這項要求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一) 包裝件內只有安裝在設備上(包括電路板上)的紐扣電池;和
(二) 包裝件內只有不超過四個安裝在設備上的電池或兩個電池組,每批貨物 的包裝件不超過兩個。包裝件置于集合包裝內時,鋰電池組標記應清楚易見,或印在集合包裝外側,而集合包裝應標明“OVERPACK(集合包裝)”。“OVERPACK(集合包裝)”標 記的字樣高度應至少 12 毫米。
(g) 除安裝在設備上的電池或電池組外,每個包裝件以任何方向進行 1.2 米跌落試驗時都能夠不使其中所裝的電池或電池組受損,不造成內裝物移動,以致電池組與電池組(或電池與電池)互相接觸,并且沒有內裝物釋出;和
(h) 除非電池或電池組安裝在設備上或與設備包裝在一起,否則包裝件總重不得超過 30 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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