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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出口如何申請UN38.3及檢驗檢測機構
發布時間: 2023-05-06 22:28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
鋰電池因其體積小、重量低的特點,深受廣大消費者的喜愛。大到電動車、小到手機手表都少不了它。但因為鋰電池具有易燃特性,屬于危險貨物,在貨物運輸時需要特別留意。我們了解一下海關對出口鋰電池的監管要求。
《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根據危險特性和監管要求為各種危險貨物分配了不同的聯合國編號(UN編號),鋰電池根據不同情況分為3大類5個UN編號:
1.單獨運輸的鋰電池
可分為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分別對應聯合國編號UN3090和UN3480。
2.裝在設備中的鋰電池
同樣根據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分別對應聯合國編號UN3091和UN3481。
3.鋰電池驅動的車輛或自推進裝置
比如常見的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平衡車、電動輪椅等,對應聯合國編號UN3171。
不同鋰電池根據對應的聯合國編號適用不同的危險貨物監管條件。
上述、二類鋰電池(即UN編號為3480、3481、3090、3091的鋰電池)在交付運輸前需通過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Ⅲ部份38.3要求的系列測試。
UN38.3測試內容包括: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試驗、振動試驗、沖擊試驗、55℃外短路、撞擊試驗/擠壓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等,以確保鋰電池運輸安全。
鋰電池出口監管要求
規章要求
根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ICAO-TI)等貨運規章制度,鋰電池屬于第9類危險貨物。
除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情況外,鋰電池在運輸過程中,應采用符合規章要求的危險貨物包裝。
我國法律法規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相關規定:
鋰電池包裝生產企業需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檢驗合格后海關出具《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鋰電池企業在出口前,需向能夠提供《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的包裝生產企業采購相應的危險貨物包裝。鋰電池包裝完成后,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鑒定合格后海關出具《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就是俗稱的“危包證”。有“危包證”的出口鋰電池包裝,就是符合海關監管和規章要求的危險貨物包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十七條 :
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出口鋰電池有哪些常見違規情況?
海關查驗要點
鋰電池在出口口岸,由口岸海關對屬地海關簽發的“危包證”進行驗核,主要驗核出口鋰電池“危包證”信息是否與實貨相符,包括包裝類型、UN標記、鋰電池標記、實際出口數量等。
常見違規情況
從常見違規情況看,主要問題為:在不滿足豁免條件的情況下,未按要求申請“危包證”,在口岸查驗環節無法提供相應“危包證”。此外,還有部分鋰電池外包裝上的鋰電池標記被遮蓋,或未按要求標示。
所有鋰電池都需要“危包證”嗎?
部分鋰電池能豁免“危包證”
根據規章要求,有部分出口鋰電池能豁免“危包證”要求,主要分為兩大類:
1.屬于UN3171的鋰電池
即在電動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中的鋰電池,可免于危險貨物包裝要求。
2.電池額定容量或鋰含量小于某一特定值的鋰電池
具體來說,對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1克,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組,合計鋰含量不超過2克。
對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的比率不超過20W·h,對于鋰離子電池組,瓦特-小時的比率不超過100W·h。
上述電池在滿足《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特殊規定188條中相應條款的基礎上,可免于危險貨物包裝要求。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此種豁免情況僅豁免“危包證”,但鋰電池外包裝仍需標明瓦特-小時比率,并標有合適的鋰電池標記
注:以上內容源自深圳海關12360僅供參考
供稿單位:商品檢驗處 法規處
我們總部實驗室可以出具鋰電池UN38.3測試報告、概要、MSDS、海運報告、陸運報告、空運報告、鉛酸電池危包三項檢測報告及運輸報告。有電池出口的企業可以與我們聯系了解相關的檢驗要求。
聯系人:鄒工
《進出口危險貨物檢驗規程 鋰電池移動電源》(SN/T 5370-2022)其他要求
適用時,還應符合使用國家(地區)有關技術法規對鋰電池移動電源的環保、能效、性能、電磁兼容等規定。
檢驗批:以同一報檢批、盛裝同一型號移動電源的同一材料、型式、規格的包裝件為一檢驗批。
抽樣準則:按GB/T 2828.1的正常檢查一次抽樣一般檢查水平Ⅱ進行抽樣。
新規則特別為這三類電動車輛制定了包裝導則P912:
車輛應固定在堅固堅硬的外包裝中,該包裝容器應由合適的材料制成,并且具有與包裝容量及其設計相關的,具有足夠的強度。包裝應防止車輛在運輸中被意外操作和啟動。包裝容器不必符合4.1.1.3的要求。車輛應被固定在包裝中,以防止在運輸中任何方向的改變,以及導致車輛的移動和電池的損壞。
包裝運輸的車輛可以將車輛上的某些部件(電池除外)從其框架上拆下運輸。車輛的包裝凈重可以超過400公斤。
當車輛的單件凈重等于或大于30 kg時,可以有三種方式:
(a)可以裝入板條箱或固定在托盤上;
(b)可以不包裝運輸,條件是車輛能夠在運輸過程中保持直立,無需額外支撐,并且車輛為電池提供足夠的保護,以免對電池造成損壞;
(c)如果車輛在運輸過程中有可能傾覆的(例如摩托車),則可以在裝有防止傾覆的手段的集裝箱內不加包裝地運輸,例如使用支架、框架或貨架。
規定還重申,如果車輛被密封容器包裝則需要粘貼9A號(Class 9)標簽;但如果無法使用外包裝的則可以不粘貼上述標簽。
另外,對于鈉離子電池供電的車輛,在電池已短路,電池中不含電能(電池的短路可以驗證的),則不受規則的限制。
上述規則細化了電動車輛的分類,方便使用并且一目了然,更有針對性的對照應用和加以管理。這些規定不久之后將會被海事組織酌情導入新一版的(第42-24版)《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加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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