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包裝定義與出口要求及檢測實驗室
| 更新時間 2024-12-02 07:00:00 價格 請來電詢價 產品 化工產品 報告 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運輸報告、MSDS、公示標簽 用途 出口、進口、生產許可申請 聯系電話 13760668881 聯系手機 13760668881 聯系人 鄒工 立即詢價 |
詳細介紹
什么是危險品?
危險品是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統稱。危險品是一種不規范的俗稱,往往用來指代危險貨物+危險化學品。
根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TDG)表述:
危險貨物,是指具有、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危險化學品與危險貨物有什么區別?
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之間二者是交叉關系,所依據的分類體系不同。
什么是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簡稱危化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規定,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以《危險化學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為判定標準,《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衛生、交通運輸等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關于危險化學品的分類,《目錄》采納了2013年發布的《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GB 30000)系列國家標準,該系列標準的技術內容與《化學品統一分類和標簽制度(第四修訂版)》(GHS)基本一致。
按照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原則,危險特性分為物理危害、健康危害、環境危害3大類、29項,符合任意一項危險特性的產品,即為危險化學品。
按照《關于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檢驗監管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129號)要求,海關對列入國家《危險化學品目錄》(版)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實施檢驗。現行版《危險化學品目錄》為2015年發布。
什么是危險貨物?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規定,危險貨物是指具有、易燃、毒害、感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特性,在運輸、儲存、生產、經營、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我國危險貨物的確認原則主要依據《危險貨物品名表》(GB 12268)和《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 6944),這兩個國家標準由交通運輸部提出并組織修訂發布,技術內容與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基本一致。
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TDG)
什么是危險貨物包裝?
危險貨物包裝是指盛裝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
按照種類,容量不超過450L,凈重不大于400KG的包裝容器、中型散裝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裝)等,另外還包括噴霧罐和小型氣體容器,便攜式罐體和多元氣體容器等。
按照危險程度,對第1類、第2類、第7類、第5類的5.2項、第6類的6.2項以及第4類的4.1項自反應物質以外的其他各類危險貨物,可劃分為I類、II類、III類三個包裝類別:
如何快速辨別危險化學品和危險貨物?
①根據品名、CAS號,直接判斷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
② 根據安全數據單,收集貨物別名、閉杯閃點或者結合GHS分類,判定是否符合「危險化學品的定義和確定原則」;
③ 根據安全數據單第十四部分運輸信息中聯合國UN編號,判定是否屬于危險貨物;
④ 根據貨物外包裝是否加貼運輸標簽(危險化學品象形圖與危險貨物運輸標簽的顯著差異,見圖2、圖3),判定是否屬于危險貨物;
⑤ 根據危險特性分類鑒定報告或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判定貨物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或危險貨物。
我們總部實驗室是國家化學品分類鑒別與評估重點實驗室,可以為進出口企業對產品進行檢驗檢測,出具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海運、空運、公路、鐵路)報告、編寫或審核中文MSDS、編寫或者審核危險公示標簽。有企業需要出以上報告,可以與我們聯系。
聯系人:鄒工
出口小知識
1. 企業進出口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金屬時,應如實向海關申報,并積極配合海關實施檢驗。
2. 金屬的危險特性不僅僅與金屬本身的理化性質相關,也可能與金屬的形態、保存形式等有關。相關危險化學品的進口企業在辦理通關手續前,應當向供貨商主動了解產品有關參數和危險特性,并按照要求如實向海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
3. 對出口企業而言,由于不同生產工藝、產品形態以及存儲方式會造成危險特性分類存在較大差異,相關企業可委托專業實驗室根據有關規章、國家標準進行危險特性分類鑒別,以準確確認其危險特性和相應管理要求。
危險化學品進出口企業應當保證危險化學品符合以下要求
(一)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進口產品適用);
(二)有關公約、規則、條約、協議、議定書、備忘錄等;
(三)輸入國家或者地區技術法規、標準(出口產品適用);
(四)海關總署以及原質檢總局的技術規范、標準。
相較于2012年第30號公告, 129號公告主要變化為進一步明確了危險化學品進出口企業的主體責任,更有利于安全生產;同時刪除了“貿易合同中高于本條(一)至(四)規定的技術要求”,進一步聚焦國門安全把關。
今年前11個月,柬埔寨對出口大米突破2萬噸,同比增長約53%。柬埔寨大米出口單一窗口秘書處報告指出,今年前11個月,柬埔寨向6個國家和地區出口大米,其中是的大米輸出市場。報告指出,今年前11月,柬埔寨大米出口量為51萬4149噸,同比微增3.4%。柬埔寨對出口大米2萬5358噸,占總出口量的39.94%。法國是第二大出口市場,出口量為7萬噸;其次為馬來西亞,出口量為3萬噸。柬埔寨218年共出口了626,255噸大米,其中43%(269,127噸)出口到歐盟,而約17,噸(27%)出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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