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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鋰電池出口是否需要辦理危包證及廣東檢測機構

      更新時間
      2024-12-05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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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產品
      鋰電池、鋰電池組、儲能電池
      檢測報告
      UN38.3報告、MSDS、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運輸報告
      用途
      出口通關、危包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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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鋰電池因其體積小、重量低的特點,深受廣大消費者的喜愛。大到電動車、小到手機手表都少不了它。但因為鋰電池具有易燃特性,屬于危險貨物,在貨物運輸時需要特別留意。我們了解一下海關對出口鋰電池的監管要求。


      《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根據危險特性和監管要求為各種危險貨物分配了不同的聯合國編號(UN編號),鋰電池根據不同情況分為3大類5個UN編號:
      1.單獨運輸的鋰電池
      可分為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分別對應聯合國編號UN3090和UN3480。
      2.裝在設備中的鋰電池
      同樣根據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分別對應聯合國編號UN3091和UN3481。
      3.鋰電池驅動的車輛或自推進裝置
      比如常見的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平衡車、電動輪椅等,對應聯合國編號UN3171。



      不同鋰電池根據對應的聯合國編號適用不同的危險貨物監管條件。
      上述、二類鋰電池(即UN編號為3480、3481、3090、3091的鋰電池)在交付運輸前需通過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Ⅲ部份38.3要求的系列測試。
      UN38.3測試內容包括: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試驗、振動試驗、沖擊試驗、55℃外短路、撞擊試驗/擠壓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等,以確保鋰電池運輸安全。



      鋰電池出口監管要求
      規章要求
      根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TDG)、《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ICAO-TI)等貨運規章制度,鋰電池屬于第9類危險貨物。
      除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情況外,鋰電池在運輸過程中,應采用符合規章要求的危險貨物包裝。





      我國法律法規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相關規定:
      鋰電池包裝生產企業需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檢驗合格后海關出具《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
      鋰電池企業在出口前,需向能夠提供《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結果單》的包裝生產企業采購相應的危險貨物包裝。鋰電池包裝完成后,向屬地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鑒定合格后海關出具《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結果單》,就是俗稱的“危包證”。有“危包證”的出口鋰電池包裝,就是符合海關監管和規章要求的危險貨物包裝。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第十七條 :
      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出口鋰電池有哪些常見違規情況?
      海關查驗要點
      鋰電池在出口口岸,由口岸海關對屬地海關簽發的“危包證”進行驗核,主要驗核出口鋰電池“危包證”信息是否與實貨相符,包括包裝類型、UN標記、鋰電池標記、實際出口數量等。


      常見違規情況
      從常見違規情況看,主要問題為:在不滿足豁免條件的情況下,未按要求申請“危包證”,在口岸查驗環節無法提供相應“危包證”。此外,還有部分鋰電池外包裝上的鋰電池標記被遮蓋,或未按要求標示。




      所有鋰電池都需要“危包證”嗎?
      部分鋰電池能豁免“危包證”
      根據規章要求,有部分出口鋰電池能豁免“危包證”要求,主要分為兩大類:
      1.屬于UN3171的鋰電池
      即在電動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中的鋰電池,可免于危險貨物包裝要求。


      2.電池額定容量或鋰含量小于某一特定值的鋰電池
      具體來說,對鋰金屬電池或鋰合金電池,鋰含量不超過1克,對于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組,合計鋰含量不超過2克。
      對鋰離子電池,瓦特-小時的比率不超過20W·h,對于鋰離子電池組,瓦特-小時的比率不超過100W·h。
      上述電池在滿足《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特殊規定188條中相應條款的基礎上,可免于危險貨物包裝要求。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此種豁免情況僅豁免“危包證”,但鋰電池外包裝仍需標明瓦特-小時比率,并標有合適的鋰電池標記





      注:以上內容源自深圳海關12360僅供參考
      供稿單位:商品檢驗處  法規處




      我們總部實驗室可以出具鋰電池UN38.3測試報告、概要、MSDS、海運報告、陸運報告、空運報告、鉛酸電池危包三項檢測報告及運輸報告。有電池出口的企業可以與我們聯系了解相關的檢驗要求。
      聯系人:鄒工

      鋰電池出口是否需要辦理危包證及廣東檢測機構











      我們總部的新能源電池實驗室作為華南地區綜合檢測資質Zui齊全的電池檢驗檢測機構之一,為各大海運、公司的危險品運輸技術條件鑒定機構。嚴格按照IEC/ISO實驗室及檢驗機構體系運作,經CNAS和CMA認可,面向社會、企業和部門開展高質量的公共技術服務。可為各大汽車廠商、電池廠家提供原電池/手機鋰電池/數碼電池/鉛酸蓄電池/動力電池產品的GB標準認證、運輸安全認證、IEC、ISO、UL、EN等標準的一站式測試及認證服務。
      我們的服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鋰電池UN38.3測試報告、鉛酸電池“危包三項”測試、電池包/系統三項驗證、危險特性分類鑒別報告、電池/新能源汽車/帶電池設備的運輸報告、編寫/審核MSDS、編寫危險公示標簽、貨物運輸條件鑒定書(海運、空運、陸運),有需要的企業可以與我們聯系。
      聯系人:鄒工


      《進出口危險貨物檢驗規程 鋰電池移動電源》(SN/T 5370-2022)包裝要求
      根據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將本標準中定義的移動電源劃到9類危險品中,聯合國編號3480(鋰離子電池組)。移動電源的運輸包裝的相關要求應符合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規章范本》和SN/T 4548中關于UN3480的包裝檢驗規定。
      如果進行空運運輸,包裝還需遵守民用組織(ICAO)《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細則》、運輸協會 (IATA)《危險品規則》等規章的要求。
      另外,每個包裝件以任何方向進行1.2m跌落試驗時都能夠不使其所裝的電池組受損,不造成內裝物移動,以致電池組與電池組相互接觸,并且沒有內裝物釋出。包裝件總重不超過3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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